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69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