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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69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69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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