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91号 原告刘某甲,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万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甲,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