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85号 原告向继平,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78号。 负责人,刘光,男,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负责人,王道金,系该公司理事长。 被告汝州市福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汝州市广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全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何耀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樊建成,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继平与被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汝州市福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继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继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常占伟 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