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060号 原告吕某甲,曾用名吕某某,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邵某甲,曾用名邢某某,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武当,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光明,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吕某甲与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4日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对被告邵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安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