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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060号 原告吕某甲,曾用名吕某某,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邵某甲,曾用名邢某某,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武当,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060号
原告吕某甲,曾用名吕某某,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邵某甲,曾用名邢某某,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武当,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光明,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吕某甲与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4日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对被告邵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安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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