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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002号 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002号
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冯利亚
审 判 员  智亚利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世月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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