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002号 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冯利亚 审 判 员 智亚利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