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01号 原告荣汉英,女,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安霞,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汉英与被告安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汉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荣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汉英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汉英负担。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