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蔚某某,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洗耳社会法庭调解,原告蔚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蔚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毛自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亚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