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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蔚某某,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洗耳社会法庭调解,原告蔚某某于2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蔚某某,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洗耳社会法庭调解,原告蔚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蔚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毛自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亚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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