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苏某某,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晓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