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08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何某某,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决定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