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申某某,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申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强伟 审 判 员 马晓培 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馨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