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25号 原告王景涛,男,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孟武,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男,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涛与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涛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景涛撤回起诉。 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景涛负担。 审 判 长 耿建立 审 判 员 王少磊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