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焦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汝州市王寨乡社会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