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焦某某,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某某,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马晓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馨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