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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焦某某,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某某,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焦某某,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某某,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马晓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馨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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