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1号 原告柴某甲,女,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光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甲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柴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柴某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柴某甲负担。 审判员 常占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