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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甲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1号 原告柴某甲,女,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光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甲与被告赵某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1号
原告柴某甲,女,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光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甲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柴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柴某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柴某甲负担。
审判员  常占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玲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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