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997号 原告汝州市园艺场,住所地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炳育,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李金江,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传理,男,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志剑,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园艺场诉被告李金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园艺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金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园艺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州市园艺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汝州市园艺场负担。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