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998号 原告汝州市园艺场,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安,男,系该场场长。 被告赵建军,男,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园艺场诉被告赵建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园艺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园艺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州市园艺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汝州市园艺场负担。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亚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