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樊延波,男,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景红,男,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汝涛,女,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胡占强,男,汉族,成年。 被告张业启,男,汉族,成年。 被告李银环,女,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帅军,男,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延波诉被告周汝涛、胡占强、张业启、李银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延波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汝涛、胡占强、张业启、李银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延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延波撤回对被告周汝涛、胡占强、张业启、李银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樊延波负担。 审 判 长 刘平玉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