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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3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汝州市某某街道社会法庭调解,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3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汝州市某某街道社会法庭调解,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耿建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方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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