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48号 原告魏亚涛,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明,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盈劭,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亚涛诉被告郭盈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亚涛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盈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亚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亚涛撤回对被告郭盈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亚涛负担。 审 判 长 马聚光 审 判 员 智亚利 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翠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