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94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俊磊,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尚某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