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闫某甲与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闫某甲,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万某甲,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与被告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闫某甲向本院提出撤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闫某甲,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万某甲,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与被告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闫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某甲的起诉,并要求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甲撤回对被告万某甲的起诉。
审判员  常占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率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