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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聚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世月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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