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聚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