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韩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5月2日生,汉族。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5月2日生,汉族。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智亚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世月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