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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甲与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0号 原告郜某甲,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某甲,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甲与被告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0号
原告郜某甲,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某甲,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甲与被告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郜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郜某甲撤回对被告平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某甲负担。
审判员  常占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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