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0号 原告郜某甲,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某甲,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甲与被告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郜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郜某甲撤回对被告平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某甲负担。 审判员 常占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