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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78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郭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78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延坡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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