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78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延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