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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鑫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密市华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83号 原告郑州鑫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22484-1,地址:新密市曲梁尚庄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尚新法,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随伟杰,男,系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83号
原告郑州鑫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22484-1,地址:新密市曲梁尚庄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尚新法,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随伟杰,男,系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16545-5,地址: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汽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杨永前,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国良,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宝丰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宜洛,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新密市华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89807-6,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耿堂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鑫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密市华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鑫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密市华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鑫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郑州鑫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明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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