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079-1号 原告赵爱民,男,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赵转运,男,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民诉被告赵转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民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转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赵爱民负担。 审 判 长 耿建立 审 判 员 王少磊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