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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民诉赵转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079-1号 原告赵爱民,男,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赵转运,男,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民诉被告赵转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079-1号
原告赵爱民,男,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赵转运,男,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民诉被告赵转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民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转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赵爱民负担。
审 判 长  耿建立
审 判 员  王少磊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淑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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