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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中占与李红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小字第250号 原告安中占,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红卫,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中占与被告李红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中占于2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小字第250号

原告安中占,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红卫,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中占与被告李红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中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红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中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中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中占负担。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亚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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