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小字第250号 原告安中占,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红卫,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中占与被告李红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中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红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中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中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中占负担。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亚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