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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体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李明喜,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体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李明喜,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桐花巷淇滨供销合作社综合楼4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何彦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东江,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安棉路1号(中华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致孝
审判员  赵红艳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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