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徐振兴,男,1943年6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徐振兴申请执行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我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为申请执行人徐振兴办理位于安阳市友谊路农贸市场商住楼3号楼2单元9号65.58㎡房地产权属证书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振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