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0-2号 申请执行人史瑞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素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素卿在金融机构存款34000元,并划拨34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