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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石瑞英申请执行王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0-3号 申请执行人史瑞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0-3号

申请执行人史瑞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素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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