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0-3号 申请执行人史瑞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素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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