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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3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 被执行人张志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玉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山,女,汉族。 被执行人师清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红,女,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3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

被执行人张志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玉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山,女,汉族。

被执行人师清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任红卫,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佳佳,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宏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根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任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2)安文证经字第7005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志鹏、张玉生、杨山、师清云、张爱红、任红卫、郭佳佳、张宏涛、王根生、任伟在金融机构存款45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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