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3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 被执行人张志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玉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山,女,汉族。 被执行人师清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任红卫,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佳佳,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宏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根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任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2)安文证经字第7005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志鹏、张玉生、杨山、师清云、张爱红、任红卫、郭佳佳、张宏涛、王根生、任伟在金融机构存款45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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