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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润涛、李保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润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保箕,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润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保箕,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宜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润涛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润涛的银行存款1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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