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65-2号 申请执行人王宇佳,女,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明兴,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季叶,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习五,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玉林,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165-1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玉林所有的豫EXXXXX牌号轿车一辆。2015年2月13日李俊艳以35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车牌号豫EXXXXX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俊艳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俊艳。 二、买受人李俊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现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