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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佳与王习五、王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65-2号 申请执行人王宇佳,女,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明兴,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季叶,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习五,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玉林,男,汉族。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65-2号

申请执行人王宇佳,女,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明兴,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季叶,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习五,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玉林,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165-1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玉林所有的豫EXXXXX牌号轿车一辆。2015年2月13日李俊艳以35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车牌号豫EXXXXX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俊艳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俊艳。

二、买受人李俊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现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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