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小平与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47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森,男,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小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47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森,男,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小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森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森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