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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芹与郭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6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芹,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郭玉玲,女,汉族,居民。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了(2014)汤执字第260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玉玲在银行的存款16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6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芹,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郭玉玲,女,汉族,居民。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了(2014)汤执字第260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玉玲在银行的存款16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被执行人郭玉玲已履行了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汤城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玉玲在银行的存款16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现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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