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6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芹,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郭玉玲,女,汉族,居民。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了(2014)汤执字第260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玉玲在银行的存款16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被执行人郭玉玲已履行了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汤城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玉玲在银行的存款16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现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