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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英与杨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1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英,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建国名下有银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1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英,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建国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建国的银行存款5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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