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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甫新与安阳市统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曹建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汤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张甫新,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安阳市统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验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曹建民,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汤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张甫新,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安阳市统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验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曹建民,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2日、2009年1月12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建民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曹建民的银行存款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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