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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长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03-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长润,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长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03-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长润,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长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长润已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刘长润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
解除被执行人刘长润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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