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78-1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红。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张爱红申请执行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