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人吴树平。 被执行人霍保银。 被执行人魏太军。 被执行人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关于吴树平申请执行霍保银、魏太军、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霍保银、魏太军、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