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城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单志锋,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长庆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窦现震,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志锋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志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水喜 审判员 邵希军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