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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志锋与内黄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城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单志锋,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长庆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窦现震,职务董事长。 本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城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单志锋,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长庆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窦现震,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志锋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志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水喜
审判员  邵希军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于晓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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