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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寿某某。 被执行人常某某。 申请执行人寿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第四项):原告常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寿好燕医疗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寿某某。

被执行人常某某。

申请执行人寿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第四项):原告常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寿好燕医疗费用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某已将医疗费用1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寿某某,调解内容履行完毕。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文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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