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王其祥。 被执行人张连君。 申请执行人王其祥与被执行人张连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连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原告王其祥工资款25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连君与申请执行人王其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连君自愿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其祥工资款2535元及垫付的诉讼费5元,逾期则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王其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