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熊同文。 被执行人孙居民。 申请执行人熊同文与被执行人孙居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浚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单朝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修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