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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利民与被上诉人卫迎宣、原审被告牛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民,又名张小利 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迎宣 原审被告牛占军,又名牛战军 上诉人张利民与被上诉人卫迎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民,又名张小利
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迎宣
原审被告牛占军,又名牛战军
上诉人张利民与被上诉人卫迎宣、原审被告牛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卫迎宣于2014年3月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利民、牛占军支付其货款1147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做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张利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利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冬梅、被上诉人卫迎宣、原审被告牛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张利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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