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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阳、李文博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阳,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身份证号码4128231987050128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平县沈寨乡双楼村双楼07-008号。2014年8月14日因涉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阳,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身份证号码4128231987050128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平县沈寨乡双楼村双楼07-008号。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4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文博,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身份证号码4104221995121665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顶山市叶县水寨乡小庄王村五组。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4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阳、李文博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阳、李文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刘阳、李文博伙同王某、张某(二人均不起诉)在遂平县建设路西段法姬娜步行街南面“心语网吧”附近,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抢劫,抢得魏某一部“优米”直板手机(价值642元),现金15元。指控认为,被告人刘阳、李文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对指控的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刘阳辩称,抢劫不是其提议的,是王某提出的。未举证。
被告人李文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发表辩护意见,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刘阳、李文博与王某、张某(二人均不起诉)从遂平县中心岗楼旁边的“爱家网吧”出来后,刘阳提议抢劫,四人同意后,便来到建设路西段法姬娜步行街南面“心语网吧”,王某和刘阳进入网吧将正在上网的魏某喊到网吧东边的过道内,刘阳手持甩棍站在一旁,由王某和张某对魏某实施殴打,抢得魏某一部“优米”直板手机(价值642元),现金1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魏某的陈述
2014年8月11日晚上十点钟左右,其在遂平县城建设路“心语网吧”上网时,有两个年轻人让其和他们出去一趟。其跟着他们两个人出去后,在网吧东边过道里有四五个人在那站着,有两个人对其进行殴打,将其一部白色直板优米3i手机和15元现金抢走。
2、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1日晚上,其和王某、刘阳、李文博四个人从遂平县爱家量贩旁边的网吧出来,刘阳说找个地方弄点钱,四人就到“心语网吧”。王某和刘阳进到网吧里带出来一个小男孩,将他带到网吧东边的过道里,刘阳手里拿着一个伸缩甩棍指着那个男孩,王某和张某对那个男孩进行殴打,后抢得手机一部和现金15元。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和张某的证言内容一致且相互印证。
证人魏某甲(魏某的父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其子魏某说其昨晚上在遂平县城一个网吧上网时,有几个年轻孩把他从网吧里喊出去,把他打了一顿,后把钱和手机抢走了。
证人燕某(魏某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4日晚上23点左右,其在遂平县“一棵树”网吧门口,碰见魏某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其问他干什么,他说8月11日晚上22点多,他在遂平县“心语网吧”上网时,有几个年轻孩把他从网吧喊到外面打了一顿,后把他的手机和身上的钱抢走了。他今天喊着他朋友找这几个抢他东西的人。
证人魏某乙(魏某的姐姐)的证言,证实其听说2014年8月11日晚上其弟魏某被几个年轻人打了一顿,后把一部手机和15元钱抢走了。被抢的手机是一部优米系列白色“优米3i”型直板手机。
3、鉴定意见
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抢的手机价值642元。
4、刘阳、李文博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
5、公安机关侦查员龚军亚、杨乐、尤轶超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8月14日0时许,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遂平县建设路西段法姬娜步行街对面过道内将涉嫌抢劫的王某、张某、刘阳、李文博四人抓获。
6、被告人刘阳、李文博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7、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阳的供述,2014年8月11日晚上22点左右,其和王某、张某、李文博四人从爱家网吧上网出来,后便去遂平县建设路西段“心语网吧”寻找目标进行抢劫,共抢得现金15元和手机一部。
被告人李文博的供述,2014年8月11日晚上22点左右,其和刘阳、王某、张某四人从遂平县爱家网吧上网出来,刘阳提议抢劫,四人同意后便去遂平县建设路西段“心语网吧”寻找目标进行抢劫,共抢得现金15元和手机一部。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阳、李文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刘阳、李文博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刘阳、李文博均系主犯,但李文博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人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二人均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阳所辩抢劫不是其提议而是王某提议的辩解意见,经查李文博、张某、王某均供认是刘阳提出抢劫,故对刘阳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刘阳、李文博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文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彦琴
代理审判员  李 真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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