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30号 申请执行人:卢万霞,女,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曾宪杰,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万霞与被执行人曾宪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宪杰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第1116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赵 耀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 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