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蔡章俊,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沈现芳,女,1966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信阳市新华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肖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章俊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孟华 |